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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程 序 |
依据及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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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
生育
证登
记制
度 |
1、夫妻生育之前向村(社区居委)计生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后,由计生专干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夫妻填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3、村委(社区居委)审核;
4、乡级计生办登记发证;
5、计生专干将生育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之文书送交夫妻本人。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湖南省生育管理
办法》(湘计生办发〔2003〕18号)
3、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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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
生育
证审
批发
放 |
1、要求生育对象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村委(社区居委)审核;
3、乡级计生办审核;
4、县级计生局审批发证,属于病残儿的,则须经市级医学鉴定、审批;
5、村委(社区居委)张榜公布,群众监督。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湖南省生育管理
办法》(湘计生办发〔2003〕18号)
3、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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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
儿医
学鉴
定 |
1、要求鉴定对象本人申请;
2、村委(社区居委)审核;
3、乡级计生办调查审核;
4、县级计生技术鉴定组初步鉴定;
5、市计生技术鉴定组组织鉴定;
6、市人口计生委审批,写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将鉴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7、必要时申请省人口计生委终审鉴定。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国家计生委2002年《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3、省物价局〔2003〕163号文件规定,市级鉴定每例收费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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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程 序 |
依据及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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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
手术
并发
症鉴
定 |
1、要求鉴定对象本人申请;
2、村委(社区居委)签署意见;
3、乡级计生办签署意见;
4、县级计生局组织一级鉴定;
5、特殊情况由市人口计生委组织二级鉴定;
6、必要时申请省人口计生委终审鉴定。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卫生部、卫妇字〔1998〕6号文件
3、省计生委、湘卫生科字〔1990〕2号文件
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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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
社会
抚养
费 |
1、立案;
2、调查取证;
3、作出征收决定;
4、制作征收决定书;
5、征收决定书的送达;
6、执行:收款后当即开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及时上交国库。 |
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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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
违反
计划
生育
政策
法规
行为
罚款 |
1、立案;
2、调查取证;
3、由县级计生委(局)作出处罚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法、据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送达时填写《送达回证》;
4、执行:由县级计生局收缴上交财政。 |
按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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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机构
执业
许可
证 |
1、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市人口计生委审查,签署意见;
3、对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提出评审意见;
4、市人口计生委发证;
5、三年校验一次。 |
1、《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
2、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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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程 序 |
依据及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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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人员
合格
证 |
1、本人提交合格审请表及有关材料;
2、乡级人民政府、计生办审核,加盖公章;
3、县级人口计生局复核;
4、市级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考察、考核;
5、发《合格证》;
6、三年校验一次。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国家计生委6号令
3、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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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
生育
手术
审批 |
1、要求生育对象本人审请;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并出示证明;
3、县级人口计生局批准,指定施行手术的医疗单位。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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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流动
人口
婚育
证明 |
1、有流动意向的育龄人员本人申请;
2、户籍地村委(社区居委)审核;
3、户籍地乡级计生办发证。 |
1、国家人口计生委“第九号主任令”
2、财源〔2004〕87号
3、湘人口办发〔2005〕
33号
4、湘人口发〔2005〕36号
5、益人口发〔2006〕2号
6、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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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生育
行政
复议 |
1、当事人先执行征收或处罚决定;
2、要求复议的对象,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3、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行政复议法》
3、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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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独生
子女
证 |
1、申领夫妇填写申请表向双方单位(村委、社区居委)申请;
2、单位(村委、社区居委)签署意见;
3、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造册、审批发放。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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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收养
手续 |
1、要求收养小孩的对象本人向乡级民政部门申请;
2、县级以上计生委审核并签署意见;
3、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益民字〔1995〕6号文件
4、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