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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复议
2007-5-27  

    承办单位:市计生委政策法规科,4242792
    办理对象:申请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的对象
    受理条件
    1.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有异议
    2.不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办理程序
    1.当事人先执行征收或处罚决定;
    2.要求复议的对象,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3.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时限:60日之内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事纪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枉法,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请人的请吃等。

审 核:龚征宇  来 源:市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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