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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同胞的结婚登记
2007-5-26  

    承办单位: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对象: 我市公民与港、澳居民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
    办理条件:
    1.一方为益阳居民,一方为香港、澳门居民申请结婚登记;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配偶;
    4.双方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双方无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办理程序:
    1.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益阳居民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香港、澳门居民提交本人身份证、通行证及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宣读声明;
    4.审查并颁发《结婚证》。
    办理时限: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准予登记,并颁发《结婚证》。
    是否收费: 收取工本费每对9元
    监管:市民政局纪检组  4225103
    办事纪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枉法,不得索贿受贿。

审 核:龚征宇  来 源:中国益阳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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