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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手续须知
2007-5-27  
    一、受理审批单位:市地税局
    二、办事单位、承办人、职务、电话:税政三科何芳4381243
    三、审批的法律依据:1、《个人所得税法》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审批程序: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残疾人员应当是拥有民政部门发给的残疾证的人员;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五、审批程序:1、个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并按审批权限审批或逐级上报审批。2、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在规定的期内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六、办理时限:5天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监管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监察室主任颜建宏4381263
    九、办事纪律:公平、公正、公开

审 核:龚征宇  来 源: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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