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和监督。
2、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确定由本援助机构人员承办,也可以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承办。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由法律服务机构承办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确定人员承办。
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进行监督。
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法律援助人员不得终止援助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向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4、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存档。